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家庭尊享”或“本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零起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家庭医学咨询服务、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同时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附赠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服务、附赠猝死险保险服务、附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附赠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等服务。
请持卡人仔细阅读本产品细则,若持卡人同意申请办理相关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产品细则、本细则中约定的保险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特别提示:
1.请持卡人重点关注本产品细则加粗加重或变更颜色的部分内容。
2.请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附赠保险服务权益以相应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服务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产品细则中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条款为准。
3.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若持卡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的意外伤害险需其他家庭成员通过点击持卡人转发的正确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该家庭成员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确认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方为有效。如其他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持卡人及家庭成员自动放弃该部分保障。
4.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扣费,若因卡片状态异常等原因扣费失败,将于T+15天进行再次扣费,扣费成功后服务权益方生效,从生效日起,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若T+15天扣费失败,则服务终止。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扣费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5.成功购买本产品后,根据监管要求和履行合同所需,持卡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将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用于为持卡人投保和提供服务。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 产品名称 | 收费标准 | 产品权益内容 |
| 家庭尊享 | 1500元/1年 2000元/2年 2700元/3年 4000元/5年 |
1.零起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2.家庭医学咨询服务 3.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 4.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家庭合计130万元) 5.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家庭合计300万元) 6.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5000元/人) 7.持卡人猝死险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保额30万元,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突发急性病身故) 8.持卡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服务(附赠保险服务,150元/天,最长90天(含),2023年8月以后订购及续费享有) 9.持卡人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30万元,法定节假日翻倍,2023年8月以后订购及续费享有) 10.持卡人综合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1万元,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及续费享有) 11.持卡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20万元,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及续费享有) 12.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10万元,2023年7月以前订购享有,续费订单不再享受) 13.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金(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1万元,2023年7月以前订购享有,续费订单不再享受) |
(1)收取的费用为优选增值服务费。附赠保险权益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统一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2)本产品附赠保险服务承保公司:
2023年8月1日之前及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日零点(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评定标准》:
2026年7月30日(含)之前订单(含续费订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
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 GB/T 44893-2024)
若被保险人于2023年8月1日(含)-2026年7月30日(含)期间出险,对于其《评定标准》的适用问题,保险公司将依据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的标准进行评定。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除ETC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
2.家庭医学咨询服务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本细则“家庭成员”指持卡人配偶、子女、持卡人本人父母,下同)可发起全年不限次、无额外费用的在线医疗咨询服务,即拨打保险公司合作方热线电话(详见如下),由专业的医生或护士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一对一”的在线医疗咨询服务。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方热线电话400-103-160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作方热线电话400-808-1379
具体服务内容及使用流程如下:
(1)服务内容
① 发起咨询;
② 建立专属健康档案;
③ 分类受理咨询并提供对应服务(即时答复类咨询、就医引导、绿色通道服务);
④ 服务收尾归档
3.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自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生效90天后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重大疾病需要就诊时,保险公司合作方将安排网络医院内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门诊预约,住院预约安排及手术预约安排服务,每项服务限2次/年,本服务覆盖的120种重大疾病种类详见:
网络医院清单详见:
《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网络医院清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服务内容及使用流程如下:
(1)服务内容
① 二次诊疗:提供网络医院内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二次诊疗服务
② 住院安排:网络医院内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全面详尽的诊断和治疗意见后,需住院的,负责提供网络医院内住院安排的服务。
③ 手术安排:网络医院内副主任及以上级别医师为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全面详尽的诊断和治疗意见后,需手术的,负责提供网络医院内住院安排的服务。
(2)服务流程
① 拨打专属热线发起服务申请
② 预约专员核验并同步申请人信息至保司复核资格
③ 专人采集/核实完整就诊资料
④ 匹配协调预约资源
⑤ 预约结果通知与服务交付
⑥ 服务闭环归档
(3)使用方式
持卡人及其家庭成员自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生效90天后经二级以上医院初步诊断罹患重大疾病需要二次诊断就诊时,拨打指定保险公司合作方客服。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方热线电话400-103-160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作方热线电话400-808-1379
4.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前文“本产品附赠保险服务承保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持卡人确认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未成年子女需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及认可)。卡中心将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同意及认可:附赠持卡人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通过点击持卡人所转发的正确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家庭成员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确认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确认。如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持卡人及家庭成员自动放弃该部分保障。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 本人 | 8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 配偶 | 3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子女 | 共享1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本人父母 | 5万保险金额/人(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意外身故责任保险: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一年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标准的约定给付了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②意外伤残责任保险: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本人父母或配偶或子女,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评定标准》(详见前文《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被保险人的已有伤残,应在鉴定时予以剔除。伤残的评定原则如下: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达到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两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适用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4)附赠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2023年8月1日之前及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⑤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时发生意外;
⑥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⑧ 恐怖袭击。
⑨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⑩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⑪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⑫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⑬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⑭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⑥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⑧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⑨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⑩ 恐怖袭击。
保障期间,因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④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⑤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⑥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⑦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⑧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⑨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⑩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⑪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电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95589)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A.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B.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前文“本产品附赠保险服务承保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由于附赠保险含有死亡保险责任,持卡人确认已就投保事项及保险金额征得了其他被保险人的同意及认可(未成年子女需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及认可)。卡中心将通过如下方式取得持卡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同意及认可:附赠持卡人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通过点击持卡人所转发的正确链接/登录网站进入团体保险投保确认页面,填入家庭成员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完成手机短信验证,确认非持卡人的团体保险投保意愿。如家庭成员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则视为持卡人及家庭成员自动放弃该部分保障。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 | 本人 | 12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 本人父母 | 3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配偶 | 9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子女 | 共享3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在保险一年有效期内,若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下述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②购买了“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赔偿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的评定原则如下: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人累计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营运交通工具种类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约定营运交通工具指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从事客运的民航客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乘坐在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约定的营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条款
(4)附赠家庭共享航空意外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2023年8月1日之前及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②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导致的伤害;
⑤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⑥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⑦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⑧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⑨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⑩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⑪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⑫ 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 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⑥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⑦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⑧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⑨ 恐怖袭击。
保障期间,因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④ 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⑤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⑥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⑦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⑧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⑨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⑩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电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95589)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A.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营运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B.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营运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附赠保险服务)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本人父母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父母。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前文“本产品附赠保险服务承保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 | 持卡人父母 | 0.5万保险金额/人(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若持卡人本人父母因意外骨折导致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将通过合作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给予最高5000元/人的医疗补偿,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100%给付意外骨折医疗补偿,无免赔额,最高给予5000元/人的医疗补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骨折医疗补偿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②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因意外骨折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按5000元/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3)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0220451】-适用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4)附赠老年人意外骨折医疗补偿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2023年8月1日之前及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4.(4)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② 被保险人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
③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④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⑥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康复性医疗器械(如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所产生的费用;
⑦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 被保险人因发生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⑨ 被保险人因病理性骨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②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⑤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⑥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⑨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⑩ 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保障期间,因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② 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持的医疗费用;
③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④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⑤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⑥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⑦ 被保险人因病理性骨折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电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95589)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
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持卡人猝死险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保额30万元,2023年8月1日及之后订购的订单(含续费订单),含突发急性病身故)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持卡人猝死险保险服务(含突发急性病身故) | 持卡人本人 | 3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猝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7932322026060941163】--适用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631922022072241473】-适用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4)附赠猝死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因下列情形或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猝死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③ 被保险人自然死亡或因意外伤害死亡;
④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⑤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事故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⑥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⑦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性传播疾病;
⑧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⑨ 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⑩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⑪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⑫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⑬ 化学污染;
⑭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⑮ 恐怖袭击。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④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⑤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⑥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⑦ 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
⑧ 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性病;
⑨ 投保前罹患的疾病,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
⑩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⑪ 恐怖袭击;
保障期间,因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④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⑤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⑥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⑦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电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95589)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①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②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③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④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8.持卡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服务(附赠保险服务,150元/天,最长90天(含),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续费订单)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持卡人本人 | 150保险金额(人民币)/天,最长90天(含)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按150元/天,最长90天(含)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赔偿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团体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注册号【C00017932522025090407533】--适用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0220451】-适用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4)附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或具备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4.(4)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② 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③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释义五)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④ 被保险人在非二级及以上医院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⑤ 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②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③ 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④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⑤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⑥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电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95589)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⑤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⑥ 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9.持卡人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附赠保险服务,最高保额30万元,法定节假日翻倍,2023年8月以后订购享有,含续费订单).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障服务 | 持卡人本人 | 3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法定节假日翻倍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被保险人乘坐营运汽车、乘坐或驾驶非营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②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被保险人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法定继承人,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评定标准》:
2026年1月30日(含)之前订单(含续费订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
2026年1月31日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 GB/T 44893-2024)
(3)保险条款:
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304257462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特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 版A 款)》注册号【C00017932322022081013551】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太平财险(备-意外)[2013]主49号》【H0000263231201705235041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2022-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7225331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02631922021070900721】
(4)附赠乘坐营运汽车/乘坐非营运汽车/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④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⑤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⑥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⑦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⑧ 恐怖袭击;
⑨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⑩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⑪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⑫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竞赛、特技、表演、探险、处理爆炸物;
⑬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车辆期间;
⑮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保障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④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⑤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⑥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⑦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⑧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⑨ 恐怖袭击。
保障期间,因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②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③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
④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单所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
⑤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保单所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至重新登上该机动车辆期间;
⑥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保单所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该机动车辆之后;
⑦ 被保险人从事赛车、各种车辆表演期间;
⑧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⑨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⑩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⑪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⑫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服务电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95589)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A.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② 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
③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还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⑤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⑥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⑦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B.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①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② 保险单原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保险合同有效的材料;
③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④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还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⑤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⑥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⑦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10.持卡人最高1万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附赠保险服务,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 | 本人 | 1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如不幸发生意外时,入住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获得1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无等待期,无论是否有社保均可承保,持卡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若有社保医疗保险,需先报销社保医疗费用后再申请赔付。按照当地社保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附赠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服务的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0102113462】
(4)附赠最高1万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保障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5)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6)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
17)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8)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20)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1)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3)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4)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1.持卡人最高20万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附赠保险服务,2022年6月至2024年8月8日(含)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本人 | 2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①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A.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B.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②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A.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B.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3)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1734913】
(4)附赠最高20万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保障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述理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理赔资料如下: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卡中心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①②理赔申请中,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12.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附赠保险服务,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 本人 | 10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释义一)确诊初次罹患新冠肺炎传染病而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本项服务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医疗机构(释义一):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被保险人在附赠的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服务生效日前已出现新冠肺炎症状,即使在生效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终止。
(3)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70454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
(4)附赠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服务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保障期间,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载明的传染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③ 因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定义的法定传染病以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④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⑤ 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13.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金(附赠保险服务,2023年7月31日及之前订购和续费的订单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本人。承保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2299或1010-9955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 持卡人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金 | 本人 | 1万保险金额(人民币) |
(2)保障责任
凡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经符合医疗机构(释义一)确诊初次罹患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的,保险人依照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的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性确诊传染疾病保险金,同时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生效日前已出现新冠肺炎传染病的症状或体征,即使在生效后才确诊,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704543】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
(4)附赠首次确诊法定传染病(指新冠肺炎传染病)重症或危重症保险权益责任免除及投保声明
保障期间,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附赠的本项保险权益载明的法定传染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①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因与疑似罹患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③ 保险期间内,国家未公告显示有传染病确诊患者和被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④ 国家因被保险人系传染病确诊病例而发布公告排查文件寻找其他感染者的;
⑤ 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5)理赔流程
①拨打承保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电话952299或1010-9955进行情况报备。
②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家庭医学咨询服务、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自成功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免费短信提醒服务自购买之日的次日凌晨生效;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
(二)“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产品费用,若因卡片状态异常等原因扣费失败,将于T+15天进行再次扣费,扣费成功后服务权益方生效,从生效日起,各服务有效期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若T+15天扣费失败,则服务终止。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二)“家庭尊享”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若持卡人需开具发票,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则已收取的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四)本产品所扣取的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五)本产品附赠的持卡人综合意外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和持卡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仅限年龄为18-75周岁持卡人,若持卡人超过75周岁,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无法生效。
四、其他说明
(一)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单方调整承保本产品附赠保险权益和相关服务的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此类调整及其通知方式无异议。
(二)持卡人保证产品及服务办理过程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填写虚假信息或失效信息而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需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为了帮助持卡人顺利完成交易、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查询订单信息、提供后续权益发放及售后服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购买本产品时,卡中心有权收集系统生成商品订单中所获取的持卡人姓名、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订单号、持卡人应支付的货款以及支付方式。并有权根据监管的要求和履行合同所需,将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商品代码相关个人信息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合作机构,用于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三)在法律及监管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卡中心保留受理及终止上述产品、对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更换同等价值产品、修改续期方式等任何内容的修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下述修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保险公司变更、本细则的修改或者优选增值服务内容的修改等。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产品,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如持卡人在进行“家庭尊享”附赠保险权益索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违法或违约的行为,中信银行卡中心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卡中心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五)持卡人知悉并同意:附赠的保险权益根据订单不同时间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1010-995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9)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电话0755-95518)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如有疑问,请在订购本产品前咨询承保保险公司客服。本细则中承保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滞后性,具体以承保保险公司官网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灾害事件、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服务等),卡中心可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免除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本产品服务无法提供的,卡中心有权在官网发布公告并全部或部分停止本产品服务。
(七)本产品细则未尽事项,以《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为准。
(八)若持卡人对本条款细则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可拨打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58。
持卡人在下单页面勾选“我已知悉并同意”后,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承诺遵守本产品细则规定。
3.《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网络医院清单》-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重大疾病协同就医服务网络医院清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6.《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适用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
1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猝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17932322026060941163】--适用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订单(含续费订单)
1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2631922022072241473】-适用2023年8月1日(含)至2026年7月30日(含)订单(含续费订单)
1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出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3042574623】2026年7月31日零点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
17.《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号【C00002631922021070900721】
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0102113462】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1734913】
20.《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疾病保险条款(短期意外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622021111704543】
21.《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扩展身故保险条款(公益)(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11704563】